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9篇)

篇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XX有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促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监、董事会秘书、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参股公司股权代表。

  第四条

  公司党总支部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场化聘用中层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公司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二)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三)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法律或职位需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一般不破格提拔。工作特殊需要或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报集团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就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分析。根据动议分析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动议的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包括:拟选拔职位及岗位职责、人选应具备的德才素质和资格条件,以及人选比较分析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初步建议向公司党总支部书记报告后,在一定范围酝酿。根据拟选拔职位的实际情况,酝酿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由党总支部书记与有关领导成员进行个别沟通。

  第十条

  酝酿后形成文字性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动议的主要理由和依据、班子结构要求、拟选拔职位及岗位职责、人选应具备的德才素质和资格条件、人选比较分析情况、有关方面意见和组织(人事)部门建议等。意向性人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量一般应多于拟选拔职位数;人选比较成熟的,可以等额提出人选并上报公司党总支部审议。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书面报告集团人力资源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公司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的;

  (二)涉及越级提拔中层管理人员的;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

  (四)其它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十二条

  动议工作的过程由组织(人事)部门如实记载,并及时整理归档。参与动议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纪律,不准跑风漏气、私自泄露有关情况。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从公司内部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四条

  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推荐之后进行。根据动议分析情况,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或情况相对复杂的,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由党总支部根据民主评价情况、个别谈话推荐情况、人岗相适要求和管理人员一贯表现,综合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授意或引导推荐。

  第十五条

  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意见分散、不易集中时,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差额提出初步人选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体现代表性、关联性。原则上按以下范围掌握:

  (一)推荐公司总监、董事会秘书时,一般由公司全体职工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推荐内设机构负责人时,一般由公司全体职工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推荐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时,人选从公司产生的,范围同(一)。人选从所属企业产生的,企业人数较多的由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注重从“两代表一委员”、劳模、先进工作者中产生)参加;企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职工参加。

  (四)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由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大会一般由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需要准备好推荐工作方案、大会主持词、推荐讲话、推荐票和管理人员名册。推荐票按职级层次,可以分为ABC三类或AB两类,便于分析统计。管理人员名册涵盖符合条件和资格的所有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人员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将被推荐人选的民主推荐情况与动议分析情况、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差额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对民主推荐情况与分析研判情况一致,群众公认度、岗位匹配度较高的,可以等额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二)确定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提请党总支部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

  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考察组成员应当实行考察工作亲属回避制度。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拟任职位的职责要求、人选资格条件以及考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查阅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实行中层管理人员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公司及所属企业党政综合管理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

  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停止选拔程序。

  (五)个别谈话。谈话对象按照代表性、关联性确定。一般为“管他(她)的”和“他(她)管的”范围确定。

  (六)实地查核工作项目(视情况而定)。

  (七)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就考察对象廉政情况,书面征求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查核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担任集团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察对象,由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八)同考察对象面谈。

  (九)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考察组及时梳理汇总考察情况,综合分析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和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并与其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等情况,一般控制在1000字以内。

  (十)提出人选任用建议。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报公司党总支部审定。

  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或者发现问题苗头未能准确掌握的,应当到原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一)破格提拔中层管理人员的;

  (二)除公司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数量较大的;

  (三)领导人员的近亲属在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人员所在部门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人员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管理人员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管理人员超过任职年龄界限或者超过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总支部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向党总支部会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对应当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复同意的,逐一说明报批情况;对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方面和有关领导意见的人选,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汇报人员作出具体详实的说明。党总支部成员对领

  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总支部主要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不得率先表态发言或对拟任免事项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进行表决。以党总支部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总支部讨论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指定专人用专门的记录本做好记录,如实记载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损毁或涂改。党总支部讨论决定管理人员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身边工作人员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公司总监、董事会秘书和部门负责人,由公司党总支部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集团党委审议;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党总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党内职务提名建议和高管职务提名意见报集团党委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部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人事任免的决定,需复议的,应当经公司党总支部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对所属企业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选任制;对设立董事会的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实行聘

  任制,经营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对未设立董事会的控股子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所属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一般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未设立董事会的所属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所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每届任期五年。中层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交流到公司及所属企业任职的,应至少任满一届。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在集团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群众举报,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部门负责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公司党总支部指定专人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同本人谈话,如实向其指出考察、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告诫提醒并要求作出任职承诺。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首次提拔试用期制度。

  对于首次提拔任职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组织测评和考核,对收到的举报或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建议。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

  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

  第三十二条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总支部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管理人员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调整岗位、辞职、降职

  第三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三)年度(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六)出现《公司法》或《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不宜担任所任职务的;

  (七)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或解聘的。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一)任期内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因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形不得提出辞职。

  第三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在年度履职尽责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管理人员,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

  (九)不准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中层管理人员档案,或者在中层管理人员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分管组织(人事)工作负责人、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委(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职务;并按规定撤销违规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职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总支部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人

  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党总支部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会同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高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干部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干部任用规定》。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

  选拔任用条件

  (三)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职工作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提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

  1.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在副处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在科级岗位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2.一般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要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3.新提任副处级干部年龄应小于45周岁,新提任正处级干部年龄应小于50周岁;

  4.身体健康。

  (五)党政机关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凡到此限定年龄的干部不再担任党政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但可竞聘其他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也可转聘为正处级调研员或副处级调研员;其他部门、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男可延至58周岁,女可延至54周岁,凡到此限定年龄的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可转聘为正处级调研员或副处级调研员;产业部门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另定。

  (六)干部应当逐级提任,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或破格提拔,但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

  干部任用

  (七)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八)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中层领导班子职务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领导干部岗位出现缺额时,按照缺额岗位推荐。

  (九)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组织部审核后,按照《干部任用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十)因结构要求和专业要求,需特殊配备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十一)组织部门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十二)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十三)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十四)中层领导干部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的组织工作由组织部具体负责。

  (十五)参加民主推荐测评的范围为本单位全体人员及其他部门必须参加的人员。

  (十六)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十七)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对需要复议的任免决定,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八)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须经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决定。

  (十九)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拟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做出拟任决定后,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十)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领导干部履行所任职的职责,享受相应职级的待遇。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错误,不应继续试用的,应提前结束试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试用期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十一)对讨论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二十二)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二十三)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1.经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2.必须经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闭会期间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二十四)院内中层领导的提拔调整,一般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

  (二十五)必要时,各系(部)主要业务干部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十六)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干部任用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系(部)业务干部,可破格提任。

  (二十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述职和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5.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五

  交流、回避

  (二十八)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交流的重点是机关岗位的中层领导干部。机关岗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6年的,无特殊情况的必须交流或轮岗;

  3.交流或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十九)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财务等关键岗位工作。

  (三十)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核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

  免职、辞职、降职

  (三十一)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3.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百分之二十,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十二)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1.自愿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组织部报党委审批。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领导干部如有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不得提出辞职。

  2.引咎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应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十三)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应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三十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七

  纪律和监督

  (三十五)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干部任用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党委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三十六)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行以下监督:

  1.党委及组织、纪检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执行本《干部任用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2.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3.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4.党委及组织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干部任用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5.下级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及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组织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三十七)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十八)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八

  附

  则

  (三十九)我院其他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干部任用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条例。

  (四十)本《干部任用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四十一)本《干部任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四)身体健康;(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五)主要缺点与不足;(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

  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对中层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任干部的依据之一。

  民主评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院党委主持;(二)民主评议对象为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要进行述职和工作报告;(三)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四)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由教职工代表组成。

  (五)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六)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任期届满,对主要领导干部、主管财务的干部,在离任前应进行审计。

  第五章酝酿呈报

  第二十二条个别调整中层干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院党委成员中进行酝酿;(二)在院党政班子中进行酝酿;(三)党外干部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进行酝酿;

  (四)职能部门的干部人选,须征求学校主管领导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在酝酿的基础上,党委组织部门集体研究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干部考察工作。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党委委员以投票表决制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五)任免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经考察和未按规定上报材料的干部,党委不予讨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委不予审批和任命。

  第二十八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为培养干部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超过两届或者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过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交流可以在院内部门之间、系(部)与部门之间,也可以向校外输送干部。

  第三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中层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领导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工作调动、奖励处分、出国等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二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被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如被讨论人选不合适需另提人选的,必须按组织程序办;(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对违反本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应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党委组织部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三)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四)各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五)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

  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若与中央及有关部门的选拔任用规定有不符之处,按照中央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重点句子:1、(五)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重点句子:2、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重点句子:3、第二十三条在酝酿的基础上,党委组织部门集体研究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干部考察工作。

篇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后勤管理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后勤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后勤管理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后勤管理处中层管理人员,即后勤管理处下属各部门正副职。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讲政治。能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能自律。清正和廉洁,责任感强,工作中严于律己,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懂管理。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善于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四)善学习。精通业务,善于学习,勤于思考,能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具有良好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五条

  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含),女性不超过46周岁(含)。工作急需或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高中以上学历。

  (三)原则上不能跳级任用。即初聘副职。拟从工作满一年的班组长或业务技术骨干中选拔,新聘正职的一般从中层副职中选拔。

  (四)由副职晋升正职,原则上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程序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实行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全处(必要时向全校或社会)公布岗位设置情况、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后勤管理处进行选拔任用工作的动员,并做好自荐、群众推荐或组织推荐咨询事宜。

  (三)推荐侯选人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把关。

  (四)综合办公室汇总报名情况,报党政联席会。

  第七条

  确定侯选人。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自荐、推荐相关材料确定侯选人。

  第八条

  民主评议、岗位答辩。

  (一)

  民主评议。

  1.

  民主评议首先要争求所在部门的意见。采用无计名投票方式,参与投票人数必须超过部门全员职工一半以上。测评结果上报党政联席会。

  2.

  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根据部门测评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充分讨论,最终确定侯选人。

  (二)

  岗位答辩。由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与相关部门有关领导组成。

  第九条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也可在充分讨论之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意见分岐较大或

  有重大不明情况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四章

  任

  职

  第十条

  实行后勤管理处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中层管理人员在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应当在全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下达任职文件,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接到群众的反映,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由党政联席会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人员,由党政联席会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任用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本人接到任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任职文件下达后,要及时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五: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镇委员会2011年6月6日***镇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原则上,5人以下(含临聘人员)的部门可配1名正职干部,6-10人(含临聘人员)的可配1正1副,10人以上(含临聘人员)的可视情配1正2副;已超职数配备的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消化。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工作职位要求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敬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团结同志。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㈠

  提拔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担任中层副职一年以上;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㈡

  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㈢

  身体健康。

  第二章

  任职程序

  第七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由镇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人事方案,报镇党委集体研究通过。对提拔任职的中层干部,需征求镇纪委、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㈠

  沟通方案。在人选酝酿基本成熟后,部门分管领导与镇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方案,报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进入下一程序。

  ㈡

  民主推荐。参加中层干部民主推荐会议的人员主要有:一是所在部门全体干部;二是相关村(居)及镇直单位5名左右的负责人。民主推荐得票率应达到参加民主推荐人数的50%及以上,才能作为考察人选。

  ㈢

  组织考察。对民主推荐产生的拟任用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组成员至少由两名中共党员组成,结束后必须形成考察材料,由考察人签名对材料负责。

  ㈣

  任前公示。镇组织部门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上报镇党委。

  ㈤

  审核备案。镇组织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镇党委研究通过。㈥

  任免。镇党委对中层干部任职进行发文,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自镇党委研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轮岗交流

  第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根据需要,镇党委可将镇中层干部跨部门交流。

  ㈠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中层正职干部应轮岗或交流。

  ㈡

  工作性质特殊或工作专业性、连续性特别强的岗位,轮岗交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㈢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中层正、副职干部一般不再交流。

  第四章

  培养

  第九条

  要加大对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㈠

  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锻炼选拔干部,始终保持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对中层干部

  的培养与任用要有中长期规划,并形成梯次。

  ㈡

  对镇机关优秀年轻干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到农村、重点工程项目一线锻炼,今后拟提拔担任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具有乡镇或基层一线工作经历。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条

  镇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转任:

  ㈠

  在同一职位(岗位)任职10年以上的;

  ㈡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㈢

  不适合在本岗位继续工作的;

  ㈣

  因工作需要的;

  ㈤

  其他情形需要转任的。

  第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㈠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调整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

  ㈢

  出国(境)期超过半年的,以及出国逾期不归的;

  ㈣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休息半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㈠

  被辞退的;

  ㈡

  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

  ㈢

  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㈠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镇党委提出辞去现任职务。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镇党委组织部门,镇党委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岗离职。

  ㈢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

  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

  责令辞职,是指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第七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中层正职待遇。每月实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在每年考核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中层副职待遇参照中层正职80%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镇机关中层正(副)职年底实行集中考核(考核方案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中层干部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的各项规定、纪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

  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

  (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第十四条

  考察程序

  1、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考察

  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第十五条

  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

  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

  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

  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

  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

  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考核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三篇:XX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XX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所有领取医院干部津贴的人员)。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4.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

  5.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6.坚持民主集中制;

  7.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

  8.能上能下。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1.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4.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5.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6.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7.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8.新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该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职能科室正职:原则上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副职或相当于副职的任职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职能科室副职:应当具有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科室主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正高技术职称;医技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

  科室副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

  护士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9.中层干部任职年限要求:

  职能科室干部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年龄不超过57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护士长年龄不超过50岁。(注:以上年龄均以档案年龄实岁为界限)

  10.在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职程序:

  1.医院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布竞聘信息;

  2.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院领导班子、部分中层干部、干部设岗科室及业务相近科室职工中进行。

  4.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医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5.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6.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由医院下发任命文件。

  7.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1.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因违规违纪、超计划生育受到相应处理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办公会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解聘手续。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财务、人事、设备、药剂、行政等重点或经济岗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医院根据情况2-3年轮换一次。

  第十条

  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实行科长(科主任)负责制,职能科室科长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

  第十二条

  科主任、护士长、副主任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十五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门诊部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十六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科主任的管理及具体职责详见医院文件《科主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第十九条

  护士长享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中层干部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严格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由人事科牵头负责中层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相关职能科室协助。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任职考核、平时考核、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

  1.任职考核是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的任职前的专项考核;

  2.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3.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

  4.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业

  绩。

  德:主要是政治态度和立场、政治理论素养、组织观念、思想品质和作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能:通过学理论、学业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的情况,抓质量、抓安全、抓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等。

  勤:主要是在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措施、完成任务目标、履行岗位职责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责任感情况等。

  绩:主要是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有效成果和实际贡献等。

  廉:主要是在科室管理和从事医疗业务过程中廉洁行为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情况、科室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情况也纳入考核之列。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议的程序

  1.人事科通知每个中层管理者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好《考核登记表》,做好述职准备。

  2.由考核评议组组织召开考核科室职工参加的述职评议会,被评议人作述职报告,到会人员进行无记名的打分测验。

  3.考评组与部分骨干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科室情况和被考核人进行广泛了解考察。

  4.考评组综合分析、认真研究考核情况,提出评鉴意见,向医院汇报。

  5.由医院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

  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尽职敬业,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好,密切联系群众,得到

  群众公认,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实绩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不廉洁问题,能够团结协作,注意联系群众,熟悉业务,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不廉洁问题,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不够熟悉,虽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平平。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凌驾于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之上;道德品行不端,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等。

  2.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打开局面,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3.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如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因主观武断,导致重大管理失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职工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4.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

  5.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科室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6.工作实绩差,完不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在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称职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20%以上的要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在考核中,考核结果与下绩效奖励系数挂钩,对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排名位于末位第一、二、三名的干部,下的绩效奖励系数分别降低10%、8%、5%。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诫,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20%。

  第二十九条

  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如本人仍有异议可越级向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申诉。

  第六章

  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坚持医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医院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及时在本科室传达医院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

  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各科室必须按月度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和本月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三十七条

  遵守并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程序及要求见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第三十九条

  严格会议纪律。对医院组织召开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书面向会议主办部门请假并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原则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十月起施行。

  XX人民医院

  2018-8-11第四篇:XX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

  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2.1组织谈话2.2任前公示

  2.3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3.1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

  3.2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

  3.5民主测评3.6组织考察

  3.7党总支讨论决定

  3.8组织谈话3.9任前公示

  3.10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

  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

  (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党总支直接按照直接考察任命的流程办理。

  3、如果确定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由党总支联合综合管理部制定公开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经公司党总支及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内容:

  选拔原则、竞聘职位、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笔试面试人员、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5、根据中干职位的层次、业务技能需求、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在合理范围内发布公告。

  6、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7、公司党总支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二)考

  试

  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2、笔试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2.1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2.2根据笔试成绩和参与笔试人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3、面试分为演讲和答辩,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评和打分。

  3.1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应试者的思想理念及对任职后工作的设想。

  3.2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和招聘职位工作的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该职位代表等人员组成,同时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3.3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3.4面试前应党总支应组织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面试要求培训。3.5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4、笔试、面试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三)民主测评

  1、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

  2、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应由竞聘职位工作相关联的工作人员组成。

  3、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公司党总支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4、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

  5、民主测评分数和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四)组织考察

  1、根据综合成绩和入选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2、公司党总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考察中,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公司内部进行预告。

  4、考察采取听取述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5、公司党总支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拟任人选初步方案。

  (五)决定任用

  1、公司党总支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由公司党总支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作出任用决定。

  2、然后组织进行选拔任用公示。

  3、对竞聘任用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或不适合的,免去试任职务,结合前期试用前期岗位安排工作。

  4、同时,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纳入公司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六)纪律和监督

  1、公开选拔竞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2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1.3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织讨论情况等。

  1.4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1.5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1.6参加考察人员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1.7对干部竞聘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员、检察员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干部竞聘工作进行监督。

  2、日常工作中的干部队伍监督

  党总支牵头,应加强对在职干部的履职监督检查,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提升队伍的整体经营管理能力。

  (七)附

  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公司党总支

  第五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部选拔任?规定2019-10-01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认真贯彻执?党的?部路线、?针、政策,规范各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中层?部(以下简称中层?部)的选拔任??作,努?形成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根据《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精神和上级有关?部?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规定。第?条选拔任?中层?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于选拔任?各镇机关、县级机关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和群团组织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部。上述各单位所属部门的正副职?部和县直属各单位中层?部的选拔任?,参照本暂?规定执?。第四条各镇、各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履?选拔任?中层?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章选拔任?条件第五条中层?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履?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局观念;(?)坚决贯彻执?党的基本路线、?针、政策,在实际?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作风务实,?作踏实;(四)有较强的事业?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中层岗位所需的组织能?、?化?平和专业知识;(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作则,艰苦朴素,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第六条提拔任?中层?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提任中层正职,?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般应具有两年以上?作经历;(?)?般应具有?专以上?化程度;(三)新提拔的中层?部,?般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五)?体健康。第七条中层?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部或?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应当报经县委组织部同意。第?条提拔任?中层?部?般应当从后备?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九条选拔任?中层?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各镇、各单位党委(党组)或?政领导主持。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同时防?简单地以票取?。第?条个?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部?选,经党组织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民主推荐,所推荐?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条民主推荐中层?部?选,由本单位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正副职?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和其他需要参加的?员参加;本单位?数较少的,应由全体?员参加。第四章考察第??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党组)进?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部选拔任?条件和不同中层岗位的职责要求,全?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作实绩。第?三条考察中层?部拟任?选,应经过下列程序:(?)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作?案;(?)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般应通过适当?式在?定范围内?部考察预告;(三)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谈等?法,?泛深?地了解情况;(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四条党委(党组)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五章讨论决定第?五条部门与乡镇双重管理?部的任免,主管?须事先征求协管?的意见,双?意见不?致的,正职的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决定。第?六条选拔任?中层?部必须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头表决、举?表决或?记名投票等?式进?表决。对意见分歧较?或者重?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可进?。第??条决定?部任免事项的程序:(?)党委(党组)分管?部?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事)部门负责?,介绍拟任免?选的考察情况;(?)参加会议?员进?讨论;(三)进?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进?谈话;(五)积极推?提拔任?中层?部任职前公?和任职试?制度。公?期?般为5—10天,公?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续。试?期?般为?年,试?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作。第?九条中层?部的任免,实?上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制度。上报材料包括党委(党组)?部任免?件、?部任免审批表,新提拔的需上报考察材料(附民主推荐结果)。从事?部?事?作的中层?部(?事科长、办公室主任),需在任免前报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领导?部的配偶、??在领导?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为中层?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县委组织部的意见。第六章交流、回避第??条实?中层?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作经验、提??作能?的;在?个岗位?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般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进?,因?作需要,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易地或跨系统交流。交流的重点是各单位从事?、财、物管理,证、牌、照核发,资?、项?审批及?政执法等重点岗位的中层正职。第???条实?中层?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单位担任双?直接?属于同?领导?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事、纪检、监察、财务?作。第???条实?中层?部选拔任??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讨论?部任免,涉及与会?员本?及其亲属的,本?必须回避。?部考察组成员在?部考察?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必须回避。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部选拔任?的?式之?。各镇、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开选拔,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以及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第??四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法等;(?)报名和资格审查;(三)统?考试(竞争上岗须进?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选?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第?章纪律与监督第??五条选拔任?中层?部,必须严格执?本暂?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部任免;(四)不准个?决定?部任免,个?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上级调动、交流?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的配偶、??及其他亲属;(七)不准在?部考察?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部,或者在调离后,?预原任职单位的?部选拔任?;(九)不准在选举中进?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不准在?部选拔任??作中任?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第??七条县委组织部按照《领导?部选拔任??作监督检查办法(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对中层?部选拔任??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部选拔任??作的检举、申诉,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第九章附则第???条各镇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班?成员的选拔任?,在认真执?上级关于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班?成员任免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同时参照本规定执?。第??九条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条本规定?发?之?起施?。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的新规定执?或修订本规定。附:(?)?部考察材料的撰写要求(?)?部任免审批表?部考察材料的撰写要求考察材料要全?反映?部德、能、勤、绩、廉??的情况:?是?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包括学习贯彻邓?平理论、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在重?事件中的表现,准确反映出?部的理想信念、政治倾向和宗旨观念。?是?部的政策理论?平、组织领导能?、专业知识?平、思想品德和作风、廉政情况等,着重介绍?部贯彻党的路线、?针、政策和履?岗位职责过程中取得的?作实绩。要抓住?部的特点,?观点统帅材料,?材料说明观点。对?部的?作实绩描述要实事求是,不夸张,不拔?,不能把?家或集体的成绩说成是?个?的成绩。三是写清楚?部的主要缺点和不?。反映?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要具体、准确,不要?模

  棱两可、含意不确切的语?。四是要如实介绍此次民主测评、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情况。考察材料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要写出?部的主要特点,?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名、职务、地名、数字、引?要准确。考察材料?般不超过1200字。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考察材料必须是近期考察撰写的材料,不能使?过时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有两?以上签名,需上报的要加盖党委(党组)印章。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好?章需要你的?励你需要服务吗?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了解详情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了解详情被举报?档标题:中层?部选拔任?规定被举报?档地址:

篇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一、任职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团队意识、廉洁意识;

  (三)具有执行推动能力、开拓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知人善用能力、风险控制能力;

  (四)公道正派、严谨细致、勤勉敬业、谦虚谨慎、联系群众;

  (五)为了三所事业,面对困难能够坚定信心、承受压力、积极主动、敢于坚持、迎

  难而上。

  二、任职资格:

  (一)中层干部的任用应逐级提拔;

  (二)提拔中层副职的,需要参加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35岁,副职提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

  (三)平级任用时,中层副职的女不超过45岁,男不超过50岁。中层正职的女不超过50岁,男不超过55岁;

  (四)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确实表现素质好、能力强、业绩突出,且得到业内高度认可的优秀人才或确因工作需要的,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篇八: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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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机关科室、下属单位、基层所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择优选拔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备件: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土资源部门政策法规,精通本职业务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能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遵规守纪,清政廉洁,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工作中业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1、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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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4、基层所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程序和步骤。

  原任中层领导干部连任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合格方可连任。

  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是:1、民主推荐成为后备干部;2、从后备干部中择优考察;3、通过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4、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实行轮岗制,在一个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原则上实行岗位轮换,轮岗后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七条:现任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全体干部职工填写民主测评票,民主测评优秀、称职比率达不到60%的不得再任中层领导干部。

  第八条: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免除领导职务,其办法是责令本人写出辞职申请,局领导班子研究免职。

  第九条:后备干部推荐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由全体干部职工采用填写推荐表的形式民主推荐,推荐工作每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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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一次,推荐名额由局领导班子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推荐人员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后备干部。

  第十条: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任用。其办法是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考察名单,由局党总支进行考察,并向群众进行公示,最后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纪律要求,不准跑官要官,不准出面说情,不准丧失原则,不准循私舞弊,不准违反程序,不准参差私心。总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把能干事,会干事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中来。

  第十二条:党内中层领导干部,参照以上办法,依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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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

  与专长的关系;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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