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6篇

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6篇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  汇报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6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6篇

篇一: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

  汇报是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的公文。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

  《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一)加强宣传氛围

  机关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单位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学习《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

  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16000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开展系列活动

  志愿服务形成常态。为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组建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入驻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团队达150多个,志愿者19860人,成立了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心社、绿叶志愿者协会、蒲公英爱心协会等一批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受助留守儿童达八百多人;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项目,创新性地设计“妇联+公安+社会组织+”模式,直接服务家暴受害人1200余人,助6名自杀者放弃轻生,70余名想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受害人恢复平静,帮数百家庭修复受损关系。

  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了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今年6月,我县带领群众致富的黄歇口镇毕利霞被评为省荆楚楷模,入选中国好人7月份候选人;多年来坚持5元钱理发的柘木乡王章林被评为市荆州楷模;我县四位“90后”街头爱心接力,救治心脏病男子的救人群体被评为荆州雷锋帮。

  移风易俗成效显著。县文明委制定印发《监利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实施方案》,狠抓主体责任落实,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措施,并以发倡议书、广播村村响、流动宣传车、“贴门神”、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覆盖立体化宣传,同时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公益广告宣传,让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县各村(社区)已成立了红白理事会,省财政拨付我县村红白理事会奖励经费15万元,我县按照每村465元的标准平均拨付到各村。每个节假日前,县委宣传部印发《文明过节倡议书》,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介开展文明过节宣传活动,通过系列举措,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文明新风逐渐深入人心。

  (三)文明创建有序推进。一是开展了省、市文明单位届中测评。组织专班对已申报省、市文明单位开展届中测评,对测评分数较低的单位予以取消考评资格,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分别向省、市文明委申报21个省级文明单位和33个市级文明单位。二是开展了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的创建申报工作。印发了县文明办《关于做好2018-2019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截止目前,已向县文明办申报的单位45个,村(社区)58个。三是开展新一轮全省

  县域文明指数测评迎检准备工作。为夯实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县委宣传部坚持以常态化模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印发了《2018年监利县文明指数测评问题清单》的通报,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逐条整改,认真对照《湖北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监利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上的要求对标创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办指导。

  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推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联动有待进一步提升,各地各单位虽然围绕工作职责尽力开展工作,但工作联动和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管理标准还不严格,对禁烟控烟、乱涂乱画、乱闯红灯、乱停乱放、违规使用车灯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再加责任,再强措施,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生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篇二: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调研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很高兴在这个时间与大家交流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今天,我结合本次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一主题,谈谈我对这项法规的认识。我认为,条例是一部指导人们行为规范,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法律设施。大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学习和思考。

  一、从宏观层面了解《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倡导乐于助人、关心他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健康中国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一部具有综合性的基础性法律,它对公民文明素养进行了规范和提升,是指导公民文明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条,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保障。《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加强公共秩序管理,规范行为习惯,引导人们崇尚文明行为,提升道德品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对影响公民文明素质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为推进文明行为建设提供了有力约束监督。同时,条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社会公德建设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公民文明素质提升行动计划要求,针对公民社会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公民自觉遵守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力抓手。二、从微观层面理解《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公共秩序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近40条,主要对公民基本行为规范、公共秩序维护4个方面作出规定,以引导公民养成良好文明行为习惯,增强文明意识,养成文明习惯,提升文明素养,形成文明社会风尚,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在这一部分,我主要从个人角度出发,谈谈我对于这项法规的认识。首先,对于个人来讲,需要做到的有四个方面:尊重他人、热爱他人,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公共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个人文明行为规范很多,需要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文明行为习惯。同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不能与他人发生冲突。其次,对公共秩序维护而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了公共秩序维护主要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生活中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限制也是必要的。最后,对于公共秩序维护而言,《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了公民要遵守所在单位或组织规章制度的要求,并且要求在遵守本单位规定要求过程中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单位规定要求行为时及时举报、纠正。三、从实践层面理解《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条例》规定,为了加强和改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公民道德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对公民文明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涉及公共秩序以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基本行为规范、禁止行为、激励措施等。例如,在公民不文明行为方面,规定了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以及使用明火,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不得随意丢滴水等不文明行为。在倡导文明礼貌行为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护环境与资源,爱护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在禁止行为方面,规定了禁止利用或者变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不实内容;在激励措施方面,规定了开展公益活动或者开展志愿服务等有利于激励人们做出理性行为等措施。四、从具体措施层面理解《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民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树立良好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行为,但明确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对这些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不吵闹,不向他人吐痰;遵守公共秩序,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遵守交通规则,不违规驾驶;不参与赌博活动,不赌博助

  威,不非法同居等。针对不文明行为,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规定,是社会公众需要进一步提升,并结合实际积极实践、推动工作的一项举措。

  

篇三: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也属于杂述夹议的典型体裁。也就是说,不必要在文章中大篇幅的抄引原回著,关键在于定调、议论、引述,以及旁征博引用于强化和突出自己的中心思想。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选择。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2021年3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宣传贯彻北辰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动会精神和区文明办有关要求,佳荣里街广泛发动街域内全体干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及居民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确保《条例》深入人心,人人践行,现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如下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文明氛围“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二、创新培训形式引导文明行为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

  三、打响“楼道革命”保障条例落实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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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存在问题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条例》中规定的很多不文明行为,由于无法及时固定证据,事后当事人不肯承认,又无旁证予以证明,导致行政处罚无从实施,起不到震慑作用。例如;《条例》第63条规定的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五、下一步打算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为了营造学习宣传贯彻《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浓厚氛围,切实引导与规范职工群众行为,不断提升职工群众文明素质,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福利中心组织开展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让文明深入人心。

  一、全面开展《条例》学习xx干部职工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掀起了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一方面利用闲暇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观看《公益广告宣传短片》,要求干部职工在了解条文的基础上,熟知《条例》内容,遵守《条例》,践行《条例》;另一方面通过领导带头自学《条例》,鼓励广大职工争做贯彻执行《条例》的表率,做到人人学习、人人宣传。

  二、丰富活动开展形式充分发挥xx“道德讲堂”活动阵地作用,特邀慈济环保教育基地的志工以“生态文明”为主题,开展环保专题知识分享,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现场教授“十指口诀”,切实提升xx干部职工生态文明的意识。创新开展“快闪活动”,以“献礼祖国70周年”为主题,xx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带领中心休养员共同拍摄“快闪”视频,让休养员用实际行动为共筑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三、大力做好《条例》宣传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借力xx微信公众号、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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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群等新媒体,联动发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条例》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网上互动氛围。同时做好阵地宣传,xx积极利用部门电子显示屏、廊道,因地制宜播放《条例》公益广告,让职工和休养员时时处处受到熏陶,在耳濡目染中更加深刻地领会《条例》。

  下一步,xx将继续通过多平台、多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持续开展文明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宣传教育,真正实现文明到心,文明在行,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体会《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篇四: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

  1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三篇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一篇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三篇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一篇《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汇报: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一)加强宣传氛围1.机关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单位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学习《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2.社会宣传广泛开展。一是组织动员各地各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QQ群等载体和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印发到各地各单位《条例》共16000本,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开展系列活动1.志愿服务形成常态。为加强对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组建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入驻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组建志愿服务团队达150多个,志愿者19860人,成立了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心社、绿叶志愿者协会、蒲公英爱心协会等一批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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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受助留守儿童达八百多人;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项目,创新性地设计“妇联+公安+社会组织+”模式,直接服务家暴受害人1200余人,助6名自杀者放弃轻生,70余名想自杀或杀死施暴者的受害人恢复平静,帮数百家庭修复受损关系。

  2.立德树人全面推进。县教育局重点突出文明校园创建,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教学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考评,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了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今年6月,我县带领群众致富的黄歇口镇毕利霞被评为省荆楚楷模,入选中国好人7月份候选人;多年来坚持5元钱理发的柘木乡王章林被评为市荆州楷模;我县四位“90后”街头爱心接力,救治心脏病男子的救人群体被评为荆州雷锋帮。

  3.移风易俗成效显著。县文明委制定印发《监利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实施方案》,狠抓主体责任落实,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措施,并以发倡议书、广播村村响、流动宣传车、“贴门神”、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覆盖立体化宣传,同时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公益广告宣传,让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县各村(社区)已成立了红白理事会,省财政拨付我县村红白理事会奖励经费15万元,我县按照每村464.5元的标准平均拨付到各村。每个节假日前,县委宣传部印发《文明过节倡议书》,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介开展文明过节宣传活动,通过系列举措,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文明新风逐渐深入人心。

  (三)文明创建有序推进。一是开展了省、市文明单位届中测评。组织专班对已申报省、市文明单位开展届中测评,对测评分数较低的单位予以取消考评资格,采取优胜劣汰的方式分别向省、市文明委申报21个省级文明单位和33个市级文明单位。二是开展了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的创建申报工作。印发了县文明办《关于做好2018-2019年度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截止目前,已向县文明办申报的单位45个,村(社区)58个。三是开展新一轮全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迎检准备工作。为夯实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县委宣传部坚持以常态化模式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制定印发了《2018年监利县文明指数测评问题清单》的通报,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逐条整改,认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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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湖北省县域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监利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上的要求对标创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办指导。

  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在推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联动有待进一步提升,各地各单位虽然围绕工作职责尽力开展工作,但工作联动和工作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管理标准还不严格,对禁烟控烟、乱涂乱画、乱闯红灯、乱停乱放、违规使用车灯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三是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再加责任,再强措施,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生根。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明确目标,制定规划。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既需要攻坚期的强力推进,也需要长时间行为养成,我们将根据《条例》规定,逐项细化行为养成的具体实施步骤,明确长远和年度工作目标,形成既放眼长远、又注重当下的可操作、可实施的工作路线图,同时,我们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围绕工作规划,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推动我县社会文明程度有效提升。(二)注重引导,加强宣传。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坚持将其纳入各地各单位每周学习日的重要内容,同时,联合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办好不文明行为曝光台,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推介,全面推进《条例》宣传进乡村、进校园,形成全社会“讲文明、树新风”良好氛围。(三)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建立县委宣传部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工作。建立道德模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强化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各地各单位对本单位文明行为工作人员进行表彰,设立志愿服务星级评定工作机制,落实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的优惠待遇,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崇尚、学习、捍卫、关爱模范,营造德者有德、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四)强化建设,补齐短板。加大对基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力度,全力推进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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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文明建设,持续办好文化惠民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系列活动,全面推进市民文明素质提升工程,不断增强文明提升的承载力、凝聚力和引领力,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落小落细。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二篇自去年7月1日《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开展以来,杜甫路街道高度重视,强化举措,广泛开展各类宣传贯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召开由全体机关通知及各村(社区)干部参加的专题会议,街道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制定街道宣传贯彻方案,明确机关各科室、各村(社区)工作任务及职责。加强学习成效,为全体机关干部、各村(社区)配备《条例》,利用每周固定学习日,由班子成员领学《条例》内容,定期组织考试,以考促学。二是活动载体丰富。结合周六志愿服务活动、我们的节日、城市清洁行动、文化惠民等活动,广泛开展《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截止19年3月底,共向市民发放《条例》2200余本,通过各类活动场合,向2万余名群众讲解了《条例》知识。三是营造浓厚氛围。在街道、背街小巷设置《条例》公益广告版面80余块,定期排查更换破损版面;制作《条例》主题手绘墙100余米,以生动的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号召机关干部及各村(社区)广泛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转发《条例》内容,截止目前,参加人数1000人次,转发各类微信群150余个,覆盖人数达万余人,设置沿街门店LED显示屏30余块,全天不间断刊播宣传内容。回顾前阶段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客观的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部分机关及村(社区)干部没能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学习时间不能保障;二是宣传贯彻的形式单一,群众接受效果不理想;三是氛围有待进一步增强。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学习《条例》的深度和力度,改变部分机关及村(社区)干部思想认识,创新工作形式,举办一些喜闻乐见、容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活动,同时,拓宽宣传渠道,做到辖区不留“盲点”,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我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汇报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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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落实《条例》、宣传贯彻北辰区《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推动会精神和区文明办有关要求,佳荣里街广泛发动街域内全体干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及居民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确保《条例》深入人心,人人践行,现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文明氛围“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二、创新培训形式引导文明行为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三、打响“楼道革命”保障条例落实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四、存在问题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条例》中规定的很多不文明行为,由于无法及时固定证据,事后当事人不肯承认,又无旁证予以证明,导致行政处罚无从实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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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到震慑作用。例如;《条例》第63条规定的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五、下一步打算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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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

  政策关于贯彻落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自《某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面实施以来,西营门街坚持高站、高标准、实效、创造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为契机,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和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三个全面,坚持条例现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情况。

  (一)全面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

  《条例》出台后,西营门街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在组织党政领导班子、科室工作人员学习的基础上,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进行研究配置。

  (二)全面宣传覆盖,营造浓厚氛围。

  (三)全面监督执法,培养习惯。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宣传教育的深度、广度需要提高。宣传方式仅限于传统媒体宣传,大众喜欢的在线活动宣传方式创新力不足,大众知识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文明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需要进一步巩固。

  二是管理长期机制需要健全。各部门、各部门多方位、多角度管理程度需要提高,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期机制尚不健全,需要加强精细化管理程度。

  三是执法调查的力量必须加大。执法部门的巡逻、执法力还不够,发现一起处理还不够,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须完善。

  三、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是西营。

  街将立足长效、补齐短板。一是进一步巩固完善现有的宣传阵地,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落实《条例》工作常态化。二是夯实基础、进一步营造浓厚氛围。在入户率和群众满意率上做足文章,制作发放《条例》主题宣传“礼包”,确保群众知晓率有更大幅度的提升。三是严格执法、全速推进全域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民政办、司法所、执法队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对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的合力,对发现的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处理;对抗拒、阻碍执法的,坚决依法处理,全力确保《条例》顺利有序实施。

  《某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县委宣传部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各地各部门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某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从三个方面报告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一)加强宣传氛围。

  1.机构学习深入推进。各地各部门利用每周学习日开展某某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活动。坚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领导学、原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习的浓厚氛围。

  (二)开展系列活动。

  1.志愿者形成常态。为了加强全县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管理,建立了县志愿服务中心,已经进入了8个社会公益组织、2个志愿服务工作室。目前,全县各地各单位共建志愿服务团队150余人,志愿者19860人,成立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一米爱社、绿叶志愿协会、蒲公英爱协会等优秀社会志愿服务团队。各志愿服务团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蒲公英助学项目惠及全县23个乡镇管理区,留守儿童达800多人的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的万家无暴力项目,创新设计了妇女联合公安机关组织模式,直接服务了家庭暴力受害者1200多人,6名自杀者放弃了轻生,70多名想自杀或杀害暴力者杀害暴力者受害者。

  2.立德树人全面推广。县教育局强调文明校园建设,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计划,纳入课堂教育,纳入教师评价,帮助青少年扣除人生的第一按钮。各种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了好人有好报价的价值导向,今年6月,我县带领大众致富的黄歇口町毕利霞被选为省荆楚模范,被选为中国好人7月候选人的多年来,坚持5元钱理发的枣木乡王章林被选为市某某模范的我县4名90后在街头接力,救治心脏病男性的救助者被选为某某雷锋。

  3.转移风俗的效果显着。县文明委员会制定《监利县推进移动风俗,确立文明乡风实施方案》,严格执行主体责任,设立工作专业班,制定工作措施,以提案书、广播村响、移动宣传车、门神、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权复盖立体宣传,同时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政府门户等媒体推进移动风俗、文明乡风公益广告宣传全县各村(社区)已成立红白理事会,省财政支付我县村红白理事会奖励经费15万元,我县按每村464.5元标准平均支付各村。每个假日前,县委宣传部发行《文明节倡议书》,通过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体开展文明节宣传活动,通过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文明新风逐渐深入人心。

  (三)文明创建有序推广。

  一是开展省、市文明机构评价。组织专业班对已申报省、市文明机构进行中评价,取消评价分数低的机构的评价资格,以优胜劣势分别向省、市文明委申报21个省级文明机构和33个市级文明机构。二是开展县级文明单位、村(社区)创建申报工作。发行了县文明事务所《关于20222022年度县级文明部门、村(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迄今为止向县文明事务所申报的部门有45个,村(社区)有58个。三是开展新的全省县域文明指数评价准备。为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县委宣传部坚持以常态化模式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制定发行《2022年监利县文明指数评价问题清单》通报,督促各有关责任部门自我调查、逐一整改,认真对照《某某省县文明指数评价体系》和《监利县建立全国文明县2022年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强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指导。

  二、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条例》执行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综合联动需要进一步提高,各地各部门以工作责任为中心尽力开展工作,但工作联动和工作合作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第二是执法管理标准还不严格,禁烟、乱画、闯红灯、乱放、违法使用灯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责任和措施,确保条例在我县扎根。

  三、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明确目标,制定计划。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既需要攻防期的强烈推进,也需要长期的行为培养,我们根据《条例》的规定,逐一细分

  行为培养的具体实施步骤,明确长期和年度的工作目标,形成着眼于长期、重视现在的可操作、可实施的工作路线图。

  (2)注重引导,加强宣传。我们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坚持将其纳入各地各部门每周学习日的重要内容。同时,联合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台,依托各种宣传平台,建立条例宣传解读、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宣传介绍,全面推进条例宣传进入乡村、进入校园,形成社会文明、新风的良好氛围。

  (3)健全机制,长期推广。建立县委宣传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会议制度,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工作。建立道德模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激励机制,加强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各地各部门表彰本部门的文明行为人员,建立志愿者服务评价工作机制,实行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优惠待遇,引导众多干部群众崇尚、学习、保护、爱护模范。

  (4)加强建设,补充短板。加大基层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力度,全力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继续搞好文化惠民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乡等一系列活动,全面推进市民文明素质提高工程,不断提高文明提高的承载力、凝聚力和领导力,确保条例在我县落地。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按照市民政局的统一安排,市福彩中心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扎实开展学习教育

  市福彩中心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教育工作,10月23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安排部署。会上,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市文明办《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通知》精神,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通过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全文,深刻理解《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亮点和作用,全面掌握《条例》内容,知晓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表率,充分发挥头雁效应,积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模范遵守《条例》明确的行为规范要求,讲文明、树新风、塑形象,争做文明市民。

  二、积极做好宣传解读

  广泛开展《条例》进家庭活动,每名职工都要通过身体力行,向亲人、朋友积极宣传宣讲解读《条例》具体内容,以个人带动家庭,再通过家人带动周围的亲戚朋友,积极推动形成遵守《条例》、崇尚文明的良好道德风尚,促进《条例》在全市落地生根,让全民认知认同、自觉践行,大力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条例》的社会氛围。

  三、着力强化实践养成

  按照市文明办的要求,积极推进“烟头不落地·文明跟我行”主题实践活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专项行动,文明交通“车让人”活动,要求全体职工要以《条例》作为自己的行为标尺,《条例》明令禁止的坚决不做,《条例》倡导的积极践行,让文明成为提升每名职工自我修养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积极劝导身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翻越隔离栏、穿越绿化带、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等不文明行为,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维护文明形象,为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篇六:法院学习贯彻《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说明报告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2021)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立法依据主要涉及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32部法律法规。《条例》中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除《条例》直接明确的以外,包括许昌市所辖的城市和农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解读:本条主要是明确“文明行为”的基本概念。文明行为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面是最低层次,是法律层面,即“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个层面是较高层次,是道德层面,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反之亦然,不文明行为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面是道德层面,一般不文明行为,也就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符合新时代公民道德要求,违背公序良俗,背离社会风尚,对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不利”的行为,如公交车上不为孕妇让座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法律层面,严重不文明行为,即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简称“违法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重在养成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四个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并举”“重在养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工作机制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以人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二章,“统筹推进”主要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奖惩并举”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重在养成”主要体现在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的规划、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解读:本条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还概括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解读:本条概括规定了市、县、乡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解读:本条是“全民参与”工作机制的具体体现,规定了国家机关干部、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国家公职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等社会公众人物的义务。

  第二章重点规范和倡导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语文明,礼貌待人;

  (二)在公园、广场、饭店等人流密集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赤胸裸背,不脱鞋晾脚;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躺卧或者放置随身物品妨碍他人;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靠右站立;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拥挤、不加队、不越标线;

  (六)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八)在公共场所进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公共秩序方面的行为规范。本条第一、第二项从言语、衣着、举止文明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三项强调“不妨碍他人”,不是不允许躺卧,也不是不允许放置随身物品。第四项的“靠右站立”,目的是留出空间给急需通过的人。第五项“不拥挤、不加队、不越标线”是“依次排队”的具体要求。第六项列举的都是比较封闭的空间。第七项是公共卫生方面的要求。第八项不包括“打弹弓、投掷飞镖”,二者是危险性活动,最好不要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

  对违反本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非禁烟场所有未成年人、孕妇在场时不吸烟;

  (二)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三)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

  (四)自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一项强调了禁止吸烟的四种场所:城市市区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城市市区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城市市区公共电梯间、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项也规定了禁止吸烟的两种场合:非禁烟场所有未成年人在场时和孕妇在场时,以保护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减少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条例》对此没有设置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烟”是包括电子烟的。

  第二项强调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第四项其实是有处罚的,根据《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垃圾不分类投放其实就是乱扔垃圾的表现。

  第十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

  (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非交通工具;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四)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伞);

  (五)驾驶车辆通过积水、扬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

  (六)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人安全快速通过;

  (七)车辆未使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

  (八)不将车辆持续停放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三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民在文明出行方面需要注意的行为规范。第一项强调行人在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注意环视路况,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以免分散注意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条例》对本项规定没有设罚。

  第二项强调了道路的通行功能,平板车、平衡车既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因而不得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该项所列器具只能在公园、体育场等特定场所或者封闭区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条例》将禁止上路的器具扩大到平板车、平衡车。《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对此有处罚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六)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三项是将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的人群扩大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需要说明的是,本项规定没有设罚。

  第四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扩大外观尺寸等

  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具有助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对违反此项的处罚是《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罚款。

  对于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需要提醒的是,本项的“车辆”既包括“机动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需要“减速慢行”的不仅在“积水路段”,也包括“扬尘路段”。

  第六项将需要礼让行人的车辆扩大到非机动车,体现了行人在人行道面前的优先权。同时《条例》对行人提出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行,保障道路畅通高效。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对于非机动车违反规定的,《条例》未设罚,目前尚未找到处罚。

  第七项包含三层意思:(一)燃油车辆不得停放在充电用停车位;(二)电动车非充电时,不得停放在充电专用停车位;(三)这里的车辆既指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违反本项规定的,设定了处罚:“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对非机动车,处以二十元罚款;对机动车,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八项的车辆既指机动车,也包含非机动车。“持续停放”意思是没挪过地方。对此项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无法驶离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推进文明乡村、文明社区建设:

  (一)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二)不违规占用河堤、道路或者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

  (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索要高价彩礼,抵制铺张浪费、恶俗闹婚、薄养厚葬等陋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第一项中有关家禽家畜的管理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牛、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了家畜家禽种类范围,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因此,鸽、兔、鹌鹑属于家禽家畜,不允许饲养;猫狗不属于家禽家畜,已被特化为人类精神伴侣,是允许饲养的;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城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不虐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一米五的束犬链(绳)牵引;

  (三)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除外;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五)携犬人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解读:第一项列举了城市居民饲养犬只应当注意的两个事项:1.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2.不虐待、遗弃犬只。2018年12月6日,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公布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列举了禁止饲养的40种烈性犬、10种大型犬,站立时超过55厘米的犬只也在禁止之列。还有禁养的犬只种类参考图样。对违反本项规定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处罚:“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项列举了在城市携犬出户应当注意的事项:1.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2.束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五。为了保证携犬人和他人的安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携犬出户。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束犬链(绳)是不包括脖圈的周长的。《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都规定,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对违反本项规定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罚措施:“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三项列举了犬只不得出入的公共场所。对违反该项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第四项,《条例》没有设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项要求宠物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即拉即清,以免其他人踩到。《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作出了同样规定。对违反此项规定的,《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使用高音喇叭等推销商品,不妨碍公共秩序。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明经营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得散布他人隐私,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的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明上网方面的行为规范。公民都要提高辨别能力,不乱跟贴,不随意转发信息,对自己上传的信息要切实负责。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公民应当理性点餐,文明用餐,不酗酒,不浪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明用餐方面的规范。本条明确了餐饮经营者的义务:1.设置节俭消费标识;2.在消费者点餐过量时,予以适当提醒;3.主动提供公筷公勺;4.主动提供打包用品。

  同时明确了消费者的义务,按需点餐,厉行节约,反对“舌尖上的浪费”。注重餐饮礼仪,文明礼让他人,不在餐饮场所肆意喧哗,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劝酒,不酗酒。提倡使用“公筷公勺”,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尽量不剩饭不剩菜,吃不完请打包。

  第十六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扶持,敬老爱幼。长辈应当以身作则,传承良好家风,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居民、村民应当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主动参与社区、

  乡村的美化、清洁等公益性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文明家风方面的规范,是促进文明习惯养成、邻里和谐方面的规范。

  第十七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冬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噪音控制方面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根据本条规定,晚上九点后禁止进行所有产生噪音的文体活动,包括唱卡拉OK。如果带着耳机跳广场舞,什么时候都是不禁止的。即使在允许的时间跳广场舞,还是要控制音量的:居住、文教为主的区域,要求不超过5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域,不超过60分贝。同时,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装修,对于刷墙、做防水等不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也不在禁止之列。另外,节假日不禁止装修。需要提醒的是,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属于噪音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夜晚”,噪音污染标准在居住、文教为主的区域,不得超过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域,不超过50分贝。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水杯。办公楼道照明逐步替换使用自动启闭感应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资源节约方面的规范,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责任,其实是提倡个人自带水杯,开会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供陶瓷水杯。请注意区别“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服务场所允许使用一次性水杯。本条没有设置罚则。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慈善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为需要报警、急救的人员拨打紧急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益慈善方面的倡导性条款,鼓励大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减少城市冷漠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公益慈善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解读:本条是关于志愿服务方面的规定,国务院的《志愿服务条例》和《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作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组织、遗体。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偿献血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见义勇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规定,本条鼓励“见义勇为”,但更提倡见义“智”为,不鼓励公民作无谓的牺牲。《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了更多的保障措施。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先进典型,传播文明行为,监督不文明行为。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端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广告,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文明行为。

  解读:本条是文明宣传方面的规定,公益广告是薄弱环节,设置宣传栏是义务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和激励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教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解读:本条是对文明行为表彰奖励方面的规定。表彰方面《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解读:本条是对文明创建长效机制建设的规定,要继续深入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解读:本条是对文明创建经费保障方面的规定。离开了物质保障,精神文明建设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开发临时停车场所、泊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有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解决群众停车难问题。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和改造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政务服务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规定建设母婴室、第三卫生间,配备便民设施设备等。

  解读:本条是对便民设施方面的规定。重点对公厕、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的建设和管理作出规定。《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2016年作出修改,对男女厕位具体占比如何规划和设计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大了女性厕位比重。

  第三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服务站(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内部设施的管理规定。第一款是在便民设施建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共

  享共给增加基础设施供应能力的一种措施。第二款服务站点的设立更是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城市温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和公共阅报栏(屏)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为公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阅读服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单位场所或者家庭住所设置图书室、读书角等阅读区域,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化阅读资源的交换、捐献、赠与等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规定,我们不仅要注重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建设,更要增强便利性,开展丰富多采的阅读活动,促进书香中国建设。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解读:本条规定了各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该履行的劝阻责任。只有每个单位都各负其责,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才能将违法犯罪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三条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解读:本条规定了公民的投诉举报方式和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转致条款。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优先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没有规定而我市的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适用我市规定。

  第三十五条下列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无法驶离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负有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与《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同时施行,同时生效。

  备注:《条例》是《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简称。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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