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心得感悟

  条例学习心得感悟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才能为建立一个问责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建立一个高效、清廉、务实的政府才成为可能,反腐倡廉的伟大事业才能真正取得胜利。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条例学习心得感悟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条例学习心得感悟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其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我理解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两个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水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所以,我们每个共产党员要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不仅要认真学习好“两个条例”,而且更要身体力行“两个条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现党中央对广大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下面我想通过自己初步的学习,就“监督的层次与效果”浅谈一点体会。

  记得市局孙文德局长在今年初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指出,过去的“监督”存在大弊端,“一是上级监督太远,二是同级监督太浅,三是下级监督太软,是法律监督太晚”。这我们可以从李真等一批“落马”者的身上找到答案。

  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当时可谓是政界首屈一指的正厅级年轻领导干部,但他却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李真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固然与他自己主观上私欲膨胀、放弃共产主义信念有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外,客观上分析,我们又不能说与制度的约束、组织的监督不力就没有一点的关系。李真历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他从一个仕途辉煌的领导干部滑进犯罪的深渊,绝非一两天和一蹴而就的事,他所在的党组织、各级领导(无论是上级还是下级)、甚至是同事,对他的“所作所为”,要说是一点觉察都没有,那绝对是不现实的。这就在客观上给我们提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如何监督的问题。: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监督的层次结构上,我理解由高到低分为个层次。第一层,组织监督,他是最具权威的监督层面。主要体现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履行“监督的职责和责任”,上至中共中央,下至党的基层委员会。过去虽然没有《监督条例》,但党纪条规还是健全的、严肃的,如果各级组织的确发挥了职能,李真也许“滑落”得不至于这么快!第二层,领导监督,他是最具关键的监督层面。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他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指被监督对象的重点,而且还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内容,也就是在组织实施监督工程中,领导干部又具监督的主导作用,也就是领导干部监督的“双重效能”??既要受到组织和他人的监督,又要履行监督他人的职能。李真是如何监督他人的我们不得而知,但他丝毫没把自己摆在受组织和他人监督的位置这是肯定的。第三层,同事监督,亦可称之为同志监督,他是最能体现同志间是不是真正关心、真正爱护、真正帮助的监督。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五条责任和权利”,主要体现了党员在党内政治上的平等,你要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一个同志负责,那就必须要实实在在地落实你监督的“责任和权利”。古人都有告诫,“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明知一个同志做的不对,甚至犯了很大的错误,既不批评,也不做善意的提醒,其实这是对一个同志最大的不负责任。试想,如果与李真一起共事的同志有几个能真心实意地“敲打敲打”他,也许又会有另一番结果。第层,自我监督,他是监督取得实效的根本所在。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决定因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变化”。尽管客观世界是错综复杂的,各种利益关系充满着无限的诱惑,但变与不变,究竟向何方向发展,归根结底关键还是靠自己。李真的“变化”,按他自己所说,“因为没有人对我监督,说穿了就是没有人敢对我监督”,虽然客观上确实也存在,但是这也是他自己的一种诡辩。“人一旦丧失信念,就像一头疯狂的野兽”,话是他说的,这才是他走上末路的真实写照。李真的教训非常值得深思。因此,实现自律,达到自我监督,同时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他人以及党纪条规的监督之下,我想这是学习“两个条例”后我们必须树立的基本观念之一。

  监督的“四个层次”,无论对一个组织而言,还是对一个人而论,前三个层次属于“外部监督”,最后一个层次属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尽管很权威,也很关键、重要,但从监督的效果上看,根本还是取决于内部监督。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利,也没有不受监督的组织,更没有不受监督的个人。一个党员,一个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干部,手中掌有权力,那是拥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要保证自己党性的纯洁,最可贵之处就是享受监督。一个人如果失去监督,那必然走进泥潭!

  条例学习心得感悟二

  市纪委:市残联党组理事会一班人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省残联具体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三件大事”,按市纪委统一要求,认真抓好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以下简称为《两个条例》)的宣传、学习与贯彻,按“代表、服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加强会党组领导干部、机关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全市残联系统掀起宣传、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新高潮。

  一、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两个条例》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蹒中央颁布实施的《两个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施,这两个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形成用制度规范党和政府各级组织的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有利于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两个条例》是开展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的基本法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是我们党几十年来在党内监督和党的纪律正反两方面基础上得出来的科学总结,是用法律、法规形式来确定党要管理党、从严治党的结果,在目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改革难度加大的关键时期,我们党出台颁布《两个条例》是很有必要,是非常及时的。

  1、开展学习宣传《两个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及中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的需要。以胡锦涛同志为中央体育场集体以来,我们党对反腐败工作,加强党风、政风、作风建设等方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永保我党永不变色,用法规形式把党的监督与党的纪律固定下来,这样有利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我国的长治久安、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根本改善,这是一部治党治国的总章程,是保持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永远沿着马克思、列宁主义道路走下去的根本政治保证之一。:

  2、开展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活动是改善我市发展不够、发展不快、发展环境不优,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委正确领导下,我市残疾人事业与全市各部门条单位工作一样也获得了长足进步,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等方面在全小取得了超前位置,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残联系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思进取、满于现状、好逸亚劳的骄傲自满情绪对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影响颇深,《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无疑对残联系统领导干部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残联系统领导干部思考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培植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大项目”,有利于残联系统领导干部情为残疾人所系,利为残疾人所谋,促进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有利于残联系统领导干部勤奋工作,改善为残疾人服务质量,提高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水平。

  二、积极部署,扎实工作,确保学习宣传《两个条例》工作落到实处

  1、领导到位,做到组织落实。今年3月份市纪委对《两个条例》学习宣传工作非常重视,为保证宣传学习贯彻该条例落实到具体学习中去,会党组积极行动,成立了以会党组书记理事长陈新玲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分管纪检工作副理事长为副组长,其它部门同志为成员的宣传学习《两个条例》领导小组。并将宣传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有关文件转发给基层残联党组织。

  2、学习计划到位,做到方案落实。3月26日,市纪委布置《两个条例》学习动员会后,会党组召开二次专题会议,一是听取分管纪检工作领导专题汇报,传达市纪委有关《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的有关精神,二是听取具体承办《两个条例》学习宣传部门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培训学习计划结合残联实际,修改完善学习宣传《两个条例》工作方案,按“先党组、后党外,先领导、后基层,先机关干部、后二级单位“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总思路,细化宣传学习工作方案,使《两个条例》的发动、宣传学习在全市残联系统有条不紊的开展起来。

  3、时间到位,做到学习工作落实。按会党组学习宣传工作方案要求,首先会党组中心理论学习小组带头学习,会党组书记理事长分别于4月10日、5月3日两次召开专题理论学习会,党组书记理事长陈新玲同志带头通读《两个条例》的原文,带头发言,其它成员思想活跃、发言积极,大家都一致认为这《两个条例》是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一大法定,是总结我党执政50多年来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经验教训的总结。适应了当今时代和社会发展,从具体法规的角度来全面建设党内监督结构体系,正确规范监督授权,从监督保障职责,从而使两个条例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内容,规模和严惩程度,保证了两个条例正当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党组成员在学习讲座中认识到一是正式确立了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机关,二是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即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重要问题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正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基二,机关支部组织机关党员利用周四下午政治业务学习机会,集中一段时间召开四次大型集中学习讨论会,一是党员干部集中一起全篇通读、逐句理解《两个条例》性质及主要特点,二是机关赏带头谈体会,表明自己对《两个条例》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态度,三是机关同志掇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达28篇,其中有的文章达6000多字,大家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结合残疾人工作特点倡谈自己的独特见解。大家都一致认为这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体现了时代性,把握了规律性,富有创造性,大家在讨论发言中一致认为两个条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第一是强调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制度监督,第二是建立了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第三是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总之,通过二个多月以来宣传学习贯彻活动,市残联党员领导干部对《两个条例。的理解程度、自身意识都有较大提高,大家都能积极参与到《两个条例》学习中去,本次学习活动由于领导率先垂范,党员以身作则,一般干部积极参与,使本次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受到了一次良好教育,上到领导,下到一般党员都一致要把两个条例学习变成做好残疾人工作动力,廉洁自律,陶治情操,为我市残疾人事业再攀新高而努力奋斗

  条例学习心得感悟三

  中央颁布实施两个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目标的具体体现。深化落实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认真贯彻两个条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从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其中,按照两个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是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是运用科学手段实行目标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手段。

  一是两个条例对责任追究赋予了新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颁布6年来,现实情况已经起了很大变化。两个条例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适应了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给责任追究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些新举措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开展监督。如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等。新条例共增加了四项需要追究的内容,是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转变政府形象,建立问责型政府具有良好地促进作用。

  二是两个条例赋予责任追究新的形式。过去由于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没有一套操作性强、规范的办法,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问题,少数单位在如何追究、谁来追究、追究谁、追究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都要看主要领导脸色行事。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局面。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议事程序,每十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理办法。再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极具操作性。此外,为适应形势需要,在实施追究的形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如以往追究主体往往上级党委和纪委,而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九节中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权力,第十节赋予了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权力,并在第六节引入了巡视制度,这几项内容都是党内监督史上的重大飞越,给责任追究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是两个条例转变了责任追究在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过去开展责任追究,少数人认识上存在“四怕”:一怕追究单位,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二怕追究同级领导,影响班子内部团结,三怕追究基层领导,影响整体工作开展,四怕追究后得罪一班人,影响自身前途。其次是执行过程中有偏差,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重查轻究;二是应究未究;三是以斥代究;四是泛化追究。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少数人不能站在党和国家利益高度看待问题,缺乏政治觉悟和事业心、责任感。两个条例从发展党内民主的高度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能够较好地帮助广大干部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同时两个条例又极具操作性,使开展责任追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正如吴官正同志在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上指出:两个条例是“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两个条例有助于建立问责型政府。要做到从严治党,认真开展责任追究必不可少,要落实责任追究,党内的民主氛围的建立至关重要。当前,各级政府都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责任政府形象。而树立责任政府,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问责,就是要建立一个向人民负责、向执政党负责、向法律负责的责任政府。它包括: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国家、集体、公众、及受害者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向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和党纪条规负责。两个条例符合了建立问责型政府的需要,为建立问责型政府和开展责任追究提供的党内法规依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员干部唯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真正认识责任追究的深刻意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才能为建立一个问责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建立一个高效、清廉、务实的政府才成为可能,反腐倡廉的伟大事业才能真正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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